捐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归为赠与的性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
分析上述四种情形,由于钱大爷已经把钱给了别人,第一种情形自然不再适用。同样,第二至第四种情形也不存在,小品中的女子对钱大爷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扶养义务,更没有什么合同约定的义务要履行,至于后来提出以身相许,那是另一回事。
因此,如果按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钱大爷是无法要回那2.7万元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钱大爷的赠与行为明显非其本意,因为其本意是赠与3000元。但是钱大爷依据此条行使撤销权,举证责任比较重,他需要证明自己对捐助3万元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赠与合同能否适用这一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
总之,现实中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钱大爷要想要回多捐的钱,在我看来希望不是很大。
(《上海法治报》3.8 代宝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