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母亲去市场买菜,被附近工地一农民工骑的摩托车撞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主负主要责任。现在,我母亲刚住院4天就已经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我们要求车主先垫付,对方说,待处理时一次性解决。请问,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一、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垫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上述两种情形下需要垫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对于抢救之后的正常治疗费用,可向办案部门申请协商解决。如不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9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中国妇女报》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