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7时许,4人见陈某仍未露面,便商议从陈某办公室内拿走值钱的东西“抵账”。李某在陈某办公桌内翻出一金块
经打听,李某得知该金块价格不菲,当天下午回到厂里欲将金块归还,但没有找到陈某。当天晚上,发现金块丢失的陈某报案。次日,李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经鉴定,该金块价值12820元。
该案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陈某经营的纺织厂确有拖欠李某等人工资事实。李某等人讨薪方式不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日前,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官还为李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4名女工讨回了工资。
(《工人日报》3.15 胥明虎 甘晓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