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对领导命令负有审查义务
一般认为,基于管理关系和自
受指派出事不单独是领导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不论是公民的个人行为,还是工作上的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知不觉中干“违法(犯罪)的工作”也不行。
鉴于徐威下属各自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尽管都是受指示工作,也要承当相应责任。下属不能以受领导指示为由,开脱自己应负的责任。当然,由于命令是领导发布,徐威下属基于从属地位而犯罪,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这一点,在此案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责任表述上也有所体现。
由此可看出,排除犯罪性的执行命令行为是有严格限制的,对领导指示、命令不能完全“言听计从”。对于不合法的领导命令,下属没有义务执行。对于命令中明显违法的内容,下属如果执行,就可能存在成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北京日报》4.1 杨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