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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保税:有需要缺条件

2010-04-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这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存在其自身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形势发展要求用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

保险费,这是因为: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更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其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收支分离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制度公开,增加透明度。最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但目前仍缺少开征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有四:1.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法律基础的社会保障法。2.关于社会保障税的误解有待消除。3.我国地区差异大,“社保”统筹层次低。4.还没有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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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1935年最早开征于美国,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费。所谓的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目的税。它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和计税依据,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专款用于社会福利开支。

(《羊城晚报》4.12 杨卫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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