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今年70岁,某日,她从一浴池楼下路过,一个大冰坨和一块铁皮从三楼浴池的房檐上掉下来,正好砸在她头上……张老太被儿子送进医院后,浴池老板和张的儿子协商,浴池一次性给付5000元,对张老太今后的医疗等问题不再负责。张的儿子拿到这笔钱,在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张老太得知后,拒绝认可该协议。请问,张老
【律师解答】:
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张的儿子替母亲代签赔偿协议是一种代理行为,从法律上说,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张老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只适用委托代理。张老太的儿子事先并未得到母亲的委托,签订协议也未征询张老太的同意,在签订协议后也未得到张老太追认,因此,其与浴池所签协议无效,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浴池拒绝满足张老太提出的条件,张老太可起诉浴池,要求浴池依法全额赔偿。
(《检察日报》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