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老妪蔡某共生养了1儿4女。2000年蔡某丈夫去世后,蔡某便跟随4个女儿生活。2008年2月18日,蔡某因高血压等病入医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后,蔡某被送往儿子陈某处居住生活。
去年12月1日,蔡某在儿子家中去世。陈某在未告知4姐妹母亲去世的情况下,于次日迅速将蔡某遗体火化。4姐妹为此将陈某告
韶关市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老人送终是社会公德所确认的做子女的一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法庭判决,被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给其姐妹。
(《广州日报》4.24 卜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