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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还款日期,二十年内依然有效

2010-05-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5月21日,黄某借给李某1万元钱,但欠条上没写明还款日期。两年后,黄某找李某要求还钱,李某不仅不还钱,还说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告到法院,也可以不还钱。请问,李某这样说对吗?

【律师解答】:

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李某承认向黄某借了钱,且有欠条证明,李某即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黄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随时主张权利。

(《法制周报》4.23 王忠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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