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名牌大学7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国企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7名硕士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并要求企业将他们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
问及辞职的原因,一位硕士生满腹委屈地说道:其所应聘的职务是法务,结果
建筑公司认为,7名硕士生当初来公司的动机就不纯,他们是为了“套”一个北京市户口才来应聘的。他们干半年就走,公司在人员培训等事项上的损失暂且不说,最严重的是造成进京指标资源的浪费,这对公司而言损失惨重。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
但因原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单位工作5年,意图辞职也未提前30日通知建筑公司,且原告尚在见习期就提出辞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此,被告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
(《人民法院报》4.30 尹宏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