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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不予赔偿”恐架空慎用警力原则

2010-05-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对于刑拘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

不给予国家赔偿,有太多的理由,比如说拘留是在紧急状态下做出的,如果对公安机关要求过高,会束缚公安机关的手脚,使得其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这一强制措施时瞻前顾后,不利于公共安全。从四审时的变化可以看到,为了避免紧急状态下公安机关手脚被束缚,就必须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免责。对于这种操作的不合理性,学者马怀德则表示,“这是两码事,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这些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

如果“刑拘不予赔偿”成为常态,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原则可能架空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的慎用警力原则。

刑拘赔不赔,是一个立法理念的问题,究竟是容忍对无辜公众的错拘还是接受对可能滥用的公权力的束缚?事实上,束缚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只是为了让公权力行使得更加规范,特别是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节制抓人的审慎远比贸然抓人的冲动更能够平息态势。

(《羊城晚报》4.28 志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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