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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入法公民更有尊严

2010-05-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结束现行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的层面。

人类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动物,是因为人有精神生活,有心灵世界。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可以相信,随着《国家赔偿法》修改版的实施,最终,会让老百姓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

(《羊城晚报》5.3 刘效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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