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则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而原车主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费某与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费某已经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周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费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周某承担,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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