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进行中,但有关改革方向目前还有很多争议。总体而言,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是不可动摇的方向。
落实审判独立,从外部来说,还要厘清四个层面的关系。
一、独立审判与执政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无疑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
二、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产生各级法院,法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人大与法院在体制上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于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人大可以提出意见,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纠正,不能指示、命令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实体裁判;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更不宜采取调卷、听取汇报、直接作批示等方式,包办代替。
三、独立审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但具体制度设计和实际权力的运行仍有差距,影响、干扰独立审判的因素依然存在。
四、独立审判与民意的关系。不能简单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民意,或者媒体网络的声音就是民意。一般来说,民意是流变不定的,激愤多于理性。面对民意,要具体分析,审慎对待,法官审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曲直,不应受制于媒体和被扭曲了的民意。
(《中国改革》2010年第5期 张泗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