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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六十周岁能要求儿女赡养吗

2010-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和老伴今年均57岁,因身体原因都病退了。老伴几年前因脑溢血而半瘫痪,我也患严重的风湿。由于每月都有一笔药费开支,现在生活很困难。虽然我们的一对儿女已成家立业,经济收入还可以,但我们考虑自己还不算老年人,因而不好意思要他们给赡养费,也担心他们会以我们不满60周岁为由而拒绝。请问,未满60周岁的我们

现在可否要求儿女赡养?

【律师解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是说父母只有年满60周岁后才有权要求子女们赡养。《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不难看出,在赡养父母问题上,我国现阶段法律对年龄大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父母具备“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其中一个条件,而子女系成年人并具有赡养能力,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绝非父母未满60周岁其子女就不承担赡养义务。

(《解放日报》5.7 潘家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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