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能动司法:中国司法的一场深刻变革

2010-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被动性一直被看作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院不会主动出击介入社会纠纷。然而,自去年以来,司法被动性原则因“能动司法”的提出,有了新的内涵。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调研时说:“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

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大约从那时起,全国各级法院掀起了“能动”的浪潮。

能动司法的关键“点”至少有两个:第一是个案的能动,就是要求法官在接到案子后,不仅仅只是坐在公堂上办案,还可以积极去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掌握尽可能多的前因后果来判案,以达到“案结事了”、真正平息纠纷的目的。

第二是法院工作机制的能动。推行繁简分流、调解与速裁结合的工作机制,就是典型例子。

所谓“繁简分流”,就是把繁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开处理,而不是一律按诉讼程序排期开庭。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约有30%~40%属于简单案件,诸如离婚纠纷、民间借贷、货款纠纷等,当事人也期望尽快从官司中摆脱出来。

法院系统还提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因为如果每件纠纷都进入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期限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是一项重担。据了解,去年全国民事案件中有359.3万件以调解和撤诉结案,占总数的62%。而在某些基层法院,调解率甚至更高。

“能动司法”的出世并快速流行,有着不可忽略的背景,那就是诉讼案件逐年递增,法院日益面临“案多人少”的困难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法官总人数大约维持在19万人左右,而其受理的案件却从837万件增加到1054万件,递增了25.9%。这样的现实,就要求法院用一种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案件的审理,努力提高裁判的效率和效果。

(《羊城晚报》5.4 黄亮等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