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初,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张继峰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获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因此,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由于其法官身份及回避规定,榆林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陈旺荣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神木县法院5月24日已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并对其入股煤矿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
(《北京晨报》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