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称,由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
笔者注意到,由于“电信内鬼”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惩处存在可商榷之处。此案还触及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关条款的软肋。因为“电信内鬼”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其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法定刑就显得偏低,如果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罚,则更不能罚当其罪。
看来,刑法的这些相关条款存在明显漏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法制日报》6.10 李克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