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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为何要“就地”

2010-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旅游局长汪某开车与行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惹引上千公众围堵。为解决此事,马鞍山市委书记当场宣布对这位局长就地免职。

市委书记雷厉风行的作风获得公众肯定,但这种做法却值得商榷。区旅游局长是政府序列的官员,任免需经过市委常委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今,为图一时痛快,对其就地

免职,其负面因素显而易见。对下属官员“就地免职”只由市委书记一人决定,无疑会助长一人为上、一言九鼎的陋习。

时下,各地下发关于“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的通知还真不少:有的地方说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也有的说顶风设小金库,先免职再究责。然而,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而且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由此看来,“当场免职”显然成了逾越法定程序的“跨栏跳”。

(《广州日报》6.14 亦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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