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使用李强的博文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主审此案法官闫肃说,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李强和于芬因为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因此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是在纸质出版物还是网络博客上使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京华时报》6.13王秋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