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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不是官员的私器

2010-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2月,安徽五河县第一中学两位教师因对组织部门选任该校校长有不同看法,遂通过短信“向组织反映情况”,结果被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受到治安拘留、撤职、记过等处分。

近日,这起当年轰动一时的“五河教师短信案”有了结果,五河县原县委书记徐社新因受贿罪获刑。然而,时至今日,两位教师仍未接

到撤除处分的处理决定。

因言获罪,“五河教师短信案”不是第一起。其前后有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孟州书案、儋州歌案、王帅帖案等。此类案件一再发生,关键在于“诽谤”的定性权握在“被侮辱”“被诽谤”的官员手里。

“诽谤罪”谁说了算?“被诽谤”者说了不算,“诽谤”者说了也不算,法律说了算。之所以出现这案那案,问题就出在执法者那里。某些公安、法院虽有说了算的权力,却多听当地官员的,不论是非曲直,甘受其驱使。于是当地官员说了算等于当地公安法院说了算,诽谤罪等维护社会公正的法条成了当地官员的私器。

官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就在于他是公仆,是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面对群众的不当批评,可以及时澄清事实,却不可以动用国家公器。

(《京华时报》6.12 乔子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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