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丽认为,她长期从事的“皮带工”工种,存在职业病风险,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健康
2006年1月,公司同意她继续上班做清洁工作,但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身份按临时工进行管理。
2007年12月底,公司领导再次口头通知张大丽待岗。
2008年4月,在张大丽多次要求下,公司同意其继续上班。同时,公司告知张大丽,她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变更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再为她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
此后,公司为了获取证据,达到随时和张大丽解除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法目的,未经张大丽同意,在上班期间对其进行监视、偷拍、录音、录像,并制成3张光碟擅自使用。
因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张大丽的名誉权和人格权。2009年2月11日,张大丽将公司告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未与张大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用工形式,以期达到随时与张大丽解除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并为固定证据而录音、录像,其做法明显侵害了张大丽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被告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大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大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不久,张大丽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她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双方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张大丽自愿放弃人格权纠纷案判决的执行。
(《工人日报》6.21 郭丛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