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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因素干扰了“疑罪从无”

2010-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疑罪从无”这一理念在实践中受到很多干扰,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在“有罪推定”潜规则的影响下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而这正是一些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所以,还是要认真落实“疑罪从无”理念。

为什么要坚持“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

首先,“疑罪

从有”、“疑罪从轻”是基于“有罪推定”产生的,这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其次,“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在实践中容易给司法人员提供侵犯人权的借口。在公安乃至检察系统,长期以来,强调“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甚至有破案率要求,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是为了尊重人民的生命权,但片面强调“命案必破”,也有一些副作用,有些办案部门把破案、起诉当成了一种“政绩”。

同时,由于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法院在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可以做出“经查仍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宣告无罪”的规定,所以,一旦一审法院作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判决,就很难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有效纠正。

(《北京日报》6.7 莫纪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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