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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的小儿子再三恳求,让我把我的一套房产给他。小儿子让我给他写了一份赠与书,还到公证机关作了赠与合同的公证。虽然还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从那以后,房产一直都是由小儿子出租,租金也由小儿子支配。2008年底,我查出有恶性肿瘤。我要求两个儿子分担治疗费。大儿子二话没说就同意了,小儿子却表现得很冷漠,借口说经济困难,不仅不出钱还躲起来不见我。我越想越生气,现在能取消赠与吗?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赠与房产之后,在房产过户之前,可以取消赠与。不过,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你和小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可以取消。你赠与小儿子房产的时候,不管有没有附加需要赡养你这个条件,他作为你的孩子,本身就负有赡养义务。法律为了保护老人的利益,规定老人和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后,出现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老人可以取消赠与。
(《中国妇女》2011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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