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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业主刘某家的暖气管突然爆裂。保安张某等人闻讯赶来帮助抢修,不料张某不慎从楼梯摔伤,造成左腿胯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8300余元。张某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为他支付了治疗费后,要求业主刘某承担这笔费用,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谁应担责?
【律师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张某所受伤害损失,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按工伤待遇予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张某是在业主刘某家水管漏水发生安全事故,履行救助职责时受到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既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且张某系工伤,那么,让物主刘某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检察日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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