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政 聚焦 社会 法制 健康 文坛 学林 环球 万象 文体 生活 科技 财经 养生 解密 人物 地理 特别推荐

法律服务
约定房产共有 是否具有效力
 https://www.neamco.com 2011-12-20 14:26:29 来源:光明网-《文摘报》

    我和丈夫结婚前,他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我们共同还贷。我提出,应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由于房产证上加新的产权人,牵涉到一笔不小的税费。我俩便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房产属于我们共有,双方签了字。

    请问,订立这样的协议,可以保证我对房子的所有权么?

    【律师解答】:

    该房屋产权虽然属于丈夫个人所有,但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对该套房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你丈夫以产权人身份出售该房屋,而买房者并不知晓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因而购买了该房屋,那么这一交易就是有效的。

    因此,最稳妥的方式还是在房产证上增加你为产权人,至于这样做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

    (《上海法治报》12.12)

版权声明:转载须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
[字体: ]  [打印]  [关闭] 
 编者互动
 订阅购买
五朵金花

  《文摘报》集萃之《家庭养生》、《百病自疗》、《医生札记》、《法服务》、《作品屋》、均从近年《文摘报》中精选精编而成。
每本约200页 ,均为32开,定价:18元/本。全套5本。

合订本
2007年|2008年|2009年
订阅广告(破季)
 您喜欢的版
时政要闻 社会广角 法制纵横
健康之友 文坛走笔 学林漫步
环球博览 人间万象 文体时空
生活百科 科技视野 财经点击
运动养生 往事解密 人生舞台
人文地理 特别推荐 新闻聚焦


友情链接
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中国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青年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人民搜索盘古搜索百度新浪网搜狐网网易腾讯网凤凰网
版权合作 | 各地代印点 | 广告刊列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光明日报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