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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在1978年制定了《政府伦理法》,自总统以下的民选和任命官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自己的收入、资产和受礼等信息,而且要求官员的税表等财产申报资料在6年内可供公众查询。
有义务申报财产的官员包括:
●行政部门
总统和副总统。
政府行政部门行政15级及以上的官员。
在行政级别序列中,基本工资等于或高于行政15级最低工资120%的官员(2011年行政15级最低基本工资为99628美元,120%即是119554美元)。
军职人员工资等于或高于0~7级者。
政府各部门根据美国法典第五篇第3105节任命的法律顾问。
邮政总局局长、副局长及邮政系统基本工资等于或高于行政15级最低工资120%的官员。
其他经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认定的高级官员。
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各部门伦理办公室的主管官员。
●立法部门
所有国会议员。
国会雇员基本工资等于或高于行政15级最低工资120%者。
如果某位议员的下属没有任何人的基本工资等于或高于行政15级最低工资120%,则至少有一位主要助理人员需要申报公示其财产。
●司法部门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包括海外领地、贸易、税务、军事上诉等法院及其他国会立法设立的法院法官。
以上法院的雇员其基本工资等于或高于行政15级最低工资120%者。
申报主要内容包括(均为上一年度):
1.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以及它们的来源、种类和数量或价值。
2.从非亲属收受的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所有礼品,包括来源和礼品说明。
3.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所得。
4.任一时间对任何债权人负债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
5. 本人主要住所除外,超过1000美元的房地产购置、出售或交换超过1000美元的股票、债券、期权或其他证券的买卖或交换。
(《羊城晚报》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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