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海盐县嘉兴司机舒江荣“闯黄灯”遭到处罚,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对这起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当地两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另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闯黄灯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我国法律对黄灯能否通行有着一般性的规定,但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的作用是“警示”,它与红灯的“禁止”有着明确的区别。该法的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道交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公民一定的选择空间,驾驶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黄灯亮时是否通过,行政机关不应对此予以处罚。还有学者认为,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法律的“限缩解释”,有违立法精神。而媒体调查显示,多数受访民众都认为闯黄灯的行为不应被处罚。看起来,在一个简单的黄灯问题面前,不同群体的观念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
要想在闯黄灯问题上确立某种规范,首先要认识闯黄灯现象的特殊性。与其它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同,闯黄灯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其危害性也说法不一。其次,闯黄灯还带有一定的避险成分。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较快,如果在绿灯和黄灯转换时突然刹车,有可能给自己和后车带来某种危险。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整个社会在黄灯能否通行问题上达成共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造成某种混乱乃至埋下隐患。
(《北京青年报》4.17 蔡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