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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毒胶囊”事件,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将会有更多嫌犯落网。但是,对于不法之徒,最终能否一一依法定罪,并施以与其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还有一些障碍。
《刑法》关于涉及“毒胶囊”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起刑金额为5万元。
然而,我们看到,“毒胶囊”曝光后,已有一些涉案人员迅速藏匿或毁灭证据,典型例证就是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工厂经理宋训杰为销毁证据竟放火烧厂。一旦证据被销毁或藏匿,将给接下来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小困难。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毒胶囊”中的铬虽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其含量不足致伤致命,危害往往并非立竿见影,因此,要证明“毒胶囊”已造成了民众健康的损害,并不容易。
这样的尴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罚必须在较大后果发生后才可启动。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刑金额为例,铬超标的胶囊1万粒只有四五十元,这意味着,厂家被查出生产销售的“毒胶囊”若不超过1000万粒,就无须担心承担刑责;而1000万粒会造成怎么样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如此规定,显然与民意有落差。在大多民众看来,“毒胶囊”不管生产销售金额多大,不管是否已经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
(《新京报》4.21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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