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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涉嫌几宗罪
 https://www.neamco.com 2012-05-15 20:09:24 来源:文摘报

    随着媒体曝光,“毒胶囊事件”开始持续发酵,进入公众视野的不仅仅是由“破皮鞋”做成工业明胶卖给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问题,还涉及到医药原材料采购、技术检测、生产、流通、招标、监管等整个链条的问题。公众在震惊之余,更关心法律将作出怎样的处理。

    根据法学专家的分析,“毒胶囊事件”涉及若干环节,第一个责任主体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他们明知故犯,为了谋取利益,寻找廉价的替代品,致使工业明胶流入药用胶囊领域。

    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明知是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还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导致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了“铬超标胶囊”,最终造成了药品违规。

    第三个责任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一些企业明知或是疏于管理购买了“铬超标胶囊”,没有经过检验就用于药品生产,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出危害公众健康的劣药。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可以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毒胶囊”生产企业的行为,各方则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可以像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那样,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人认为以投毒罪处理最妥;也有人认为“毒胶囊”的性质需要作出法律界定,就目前来看,应该将“毒胶囊”归于“医用器材”,可以按照《刑法》第145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量刑。

    (《北京日报》5.9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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