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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原是盛丰机械公司员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罗某被聘用到同享商贸公司担任后勤工作。次年,罗某要求同享商贸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同享商贸公司认为,根据罗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罗某已超过60岁,不符合就业年龄。因此,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同享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根据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的罗某出生日期,罗某已经超过60岁,即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罗某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罗某与同享商贸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罗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获得支持。
(《民主与法制》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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