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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张女士应聘到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入职前,张女士在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均填写了“未婚”。
张女士转正几个月后,因怀孕被公司发现遭到解聘。张女士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务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损失21000余元。
法官指出,虽然铭万智达称,以解聘的方式“惩罚”张女士的隐婚行为不妥,违反法律规定,但张女士自身的行为也不诚实。
法官表示,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企业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法制晚报》5.16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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