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道德责任的限度
李醒民在2012年第1期《学术研究》上说,科学家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有限度的,尤其不能成为科学应用不良后果的唯一责任承担者。理由在于:其一,科学知识本身是中性的,它不涉及价值和伦理,无法对其应用作出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其二,科学应用的不良社会后果并不是由科学和科学家单独造成的,而是与社会其他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其三,个人的和科学共同体的价值系统不仅在自身之内难以协调,而且与社会的价值系统也难以协调。其四,科学早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科学家像一般人一样供职谋生,因而有时显得身不由己。
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
黄玉顺在2012年第3期《社会科学研究》上说,荀子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其基本结构为:仁(爱)→利→义→礼(规范)→乐(和)。其中正义原则是其枢纽。围绕这个中心议题,荀子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制度规范(礼)的建构目的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源于仁爱中的从自爱出发的差等之爱;而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则源于仁爱之中的超越差等之爱的一体之仁;故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还是仁爱,其直接根据则是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正义原则;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在于社会和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