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吉林男子郭某在华夏银行申领得到一张信用卡。他使用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消费、取现,透支共计8.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查获归案。归案后,他还清了所欠款项。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郭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郭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在这个定义基础上,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
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增多,仅去年,北京朝阳警方就办理此类案件近300起。而且恶意透支信用卡者大多不知道是犯罪。此外,因住宅、通信方式变更,一些欠款者未能及时收到催款通知,结果也锒铛入狱。
(《北京青年报》12.18 李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