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强调的是一种消极权利,意指每个公民都可以获得的一种资格,但能否实现则依赖于个体能力,或者说,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个人市场行为来实现。而福利的供给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能力,政府会凭借法律,为谁能获得福利限定条件。一句话,福利的获得依赖于政府的二次分配,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异地高考的反对者之所以主张非户籍人口不能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高考是一种依附于户籍的福利。逻辑大致是这样的:传统上,地方政府所属院校的运营经费都由地方财政提供,而在“央地共建”之后部属高校也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是地方政府提供的;既然经费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谁能在这个地方考大学。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个命题的弊病还是很多。首先,目前的异地高考主张者的税收也在当地缴纳,而非在其户籍地,“为什么纳税时是平等的,但享受福利时就不一致了?”换句话说,即便高考是一项福利,他们也有资格享受和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福利制度的根源审视以上论断。公民具有向政府请求某种福利的资格,是因为符合了该项福利制度的要件。比如若你是残疾人,那么你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向特定机构申请补助,而相关行政机构必须满足这种要求。很显然,高考不是福利,高考是以“分数”决定合格入学者,它是一种选拔性考试。
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设立福利制度,主要是为了体现对弱者的扶助,无论残疾人保障制度、养老金制度,还是失业救济金,都是如此。高考并不在其中。
现代社会中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竞争,现阶段在一个省份内能否顺利入学就依赖于考生个人能力,而非其他因素。就此而言,至少在一个省内,上大学是一种权利,而非福利。
(《东方早报》2012.12.20 傅蔚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