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官官相护”问题。
江必新所讲的“官官相护”有两个“官”,一个是政府,一个是法院,实际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案件)中法院包庇政府的情况。
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当政府作为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时,其仅仅是法官裁判的对象而已,没有任何获取特权的理由。但在现实中,作为裁判的法院对于作为被告的政府可能会手下留情甚至刻意维护,这是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法院之间关系的折射,也是政府和法院之间利益关系交错纠集的反映。
法院与政府的关系越近,在民告官案件中公平正义就可能离公民越远。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法院审判权独立,就必须改变法院在政府面前颇为被动的无奈状况,摆脱法院对于政府的依赖关系。实现法院之于政府的完全独立,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人事、财政、事物的独立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不受政府的任何制约,不受任何领导干部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
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民众就会信仰法律,相信法院,尊崇法官的裁判,公民在遭遇政府违法行为时,就会选择诉诸法律。否则,民众就会放弃诉讼而选择上访等途径,从而增加巨大的社会管理成本。
(《法治周末》2013.1.3 丛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