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华南师范大学大四女生温语轩(化名)在“智联招聘”上发现了“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职位”的招聘广告,广告中赫然写着“只招男性”。
“销售人员并不是只能男性担任的工种。我在大学时也有兼职销售的工作经历,专业也适合,我觉得自己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温语轩投递了自己的简历。等了几天,企业的回复始终没有来。于是她拨通了该公司人事部的电话,虽然一再向对方解释,但对方仍然坚持一句:“本公司的销售职位只招男生。”
2012年11月6日,温语轩来到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他们投诉了企业的性别歧视行为。
2013年1月15日,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和温语轩达成了最终协议: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就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其公司首页和智联招聘网上向温语轩刊登道歉信。广州宝勒公司支付温语轩投诉费用6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我国多部法律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目前的现实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起诉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究其原因,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多是以被歧视者损失的程度作为是否立案及判决的标准,但损失程度究竟为何,很难量化。
(《中国青年报》1.31 庄庆鸿 张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