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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只讲法律,不讲人情,以致有时候做了好事也变成“囧”(音jǐong)事。
一次,我开车去旧金山办事,在停车场捡到一本驾照,打开一看,里面夹着一张价值2000美元的油票。我通过停车场很快找到了失主的公司和失主本人。
小伙子赶来认领时,立马伸手从口袋中掏出200美元现金,准备酬谢我。我感到很“囧”,一再表示,我们中国人捡到别人的东西,是不要报酬的。小伙子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都瞪大了眼睛说:“这是你应该获得的报酬。”
我一再推辞,可小伙子居然着起急来:“女士,你一定得收下这200美元,算我求你了!否则,停车场和我们公司要收回我的驾照,上交给交通监理部门。”
经他们解释,我才弄明白当地的法规:失主须向捡拾东西的人按照失物价值的10%付报酬。
还有一次,一位黄头发的青年在大街上明目张胆地偷拆一辆小轿车上的备用轮胎。当时大街上人来人往,可就是眼睁睁地看着那小贼卸了人家的轮胎扛着逃跑,没有人上前去捉拿。
这还了得?我气愤地大骂一声:“贼!捉贼!”不知哪来的勇气,一步冲上去将小偷喝住,并抱住他扭打起来。然后,巡警来了,小偷被擒拿。正当我庆幸做了件好事时,那名巡警却批评起我来:“往后碰上这种事情,你只管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跟对方揪打。一般犯罪分子都会有凶器或枪支,这是多么危险的事啊!”
随后,车主也来了,他不但不感谢我,反而责怪起我来:“你值得跟小偷打吗?假如出事了,法律也会连累到我的。”
后来,一名美国法官告诉我,“美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无须见义勇为。公民作为纳税人,已经通过纳税养活了警察,警察有义务保护纳税人及其财产。这种制止罪犯的风险,应当由警察去承担。不然,打伤了罪犯,你还得吃官司呢!”
(《环球》2.1 戚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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