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十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这是一种法盲式的表达。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警械都有明确限定,岂能随意开枪?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街道办似乎是在以奖励为诱饵鼓励警察开枪,这不是咄咄怪事么?
民警开枪,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街道办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也不算。公民被法院判定为罪犯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罪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倘若随便拔枪就击毙,这与未审先判有何区别?即便一个公民罪大恶极,确有必要击毙,也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而不能说击毙就击毙。因此,对所谓的“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并立即叫停。
奖励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排除有莽夫或利欲熏心之徒为了悬赏而起杀念,导致本来不需要动用警械,却以击毙了事。人们担心的是,一些警察滥用警械,也使公民的安全岌岌可危。因为奖励民警开枪,意味着权力滥用的几率会大增。
(《羊城晚报》3.30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