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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销售和牟利。六小龄童认为,自己对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肆意使用,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开发的“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对自己的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虽然六小龄童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原告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因此,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六小龄童本人肖像权的侵犯。而六小龄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六小龄童的诉讼请求。六小龄童不服,已提起上诉。
(《北京日报》4.8骆倩雯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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