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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收回了地方政府的直接收税权,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权,事实上不仅没有对地方政府收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进一步放权。
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权为例,虽中央政府历年均对土地出让额度进行总量控制,但通过“土地占补平衡”的形式,事实上仍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出让弹性空间,而土地出让权本身不仅让地方政府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且土地出让本身亦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多的财政收入。
不可否认,通过给予地方政府对资金和土地较大的支配权力,可激发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的积极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多给予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已滋生诸多弊端。
其一,因转移支付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而中央所拨转移支付的多少,又与地方政府具体的项目挂钩,由此不仅产生大量为争取资金而仓促上马的低效率投资,且“跑部钱进”更是难以遏制;
其二,占地方政府经济资源较大比重的土地出让收入,不仅造成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更导致中央的楼市调控在地方遭遇重重阻力;
其三,因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力过大,在制度性监管相对缺失的局面下,权力寻租等乱象必然随之滋生,这某种程度上亦是我国近年来富贫差距日益加大的关键所在。
在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支配权过大而致弊端丛生的背景之下,中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并加大制度性反腐力度。但与之相比,改变地方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局面,显然更有必要。
当下,给地方政府放权,以激发其推动经济增长的思维惯性必须扭转。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需进一步给市场主体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并给予不同资本主体项目审报、信贷、税收、补贴的公平环境,从而整体提升我国经济的运行效率,并以此激发我国经济的内生活力。
(《东方早报》4.9 杨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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