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记者和编辑遭到美国司法部窃听一事,美联社已向美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在此背景下,如何看待美国的新闻自由,如何界定新闻自由的边界,备受世界热议。
美国标榜新闻自由,也确有一定的新闻自由,且这种自由有助于限制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但这个国家从来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当记者随军报道美军进攻伊拉克时,任何从战地发出的新闻报道不仅需要记者自律,而且受到部队新闻管制部门的审查。显然,当美国在2002年酝酿攻打伊拉克时,白宫并未让国民与媒体享受知悉背景事实的自由。
2001年10月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直接以防止恐怖主义的名义,扩大了美国司法部门的权限,警察机关因此有权搜查电话、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这表明接受以削减个人隐私为代价,来保护国家的反恐公益,仍是美国的主流。如今美联社从业人员的遭遇,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美国本无绝对的新闻自由,尤其是在“反恐时代”。当然,这不意味美国政府可以随意超越“边限”。政府应在监控通讯时,依法事先向司法部门申请批准。而包括媒体在内的美国民众,在反恐时代也应理解并接受政府的适度监控——这可能是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
一些美国民众误会了新闻自由,以为美国宪法中有了关于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的相关修正案后,就获得了无限的自由;世界各地也有不少人士真以为美国存在绝对新闻自由。更可笑的是,尽管自身并不存在纯粹的新闻自由,美国政府却往往对他国指手画脚,批评他国新闻自由的缺失。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颠倒是非、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序良俗的新闻自由。而且,不同国家的政经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新闻自由的开放水平也很可能互有长短。当人们随着国家的发展而更多扩展自由之时,国际社会也应理解这种扩展只是应被鼓励而非予以强迫。
(《人民日报·海外版》5.16 沈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