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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家住京沪高速路旁,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3月,胡某搭乘王某的车辆从南京回家。在车辆行驶至胡某家附近时,胡某为了方便,便要求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靠边停车下车。王某未多想,便停车让胡某下车。胡某下车后,在穿越高速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最终不治身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违规司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队调解,王某按责支付医药费3.5万元,肇事车主支付6万余元。
王某赔偿后由交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交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下客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由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交运公司保险理赔款3.5万元。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乘客为了方便,要求司机在高速公路或者非站点等不能停车下客的地方下车,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一旦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违规下客的车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报》5.22 庄倩倩 朱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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