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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致使公益事业的发展缺乏有效规范
第一,从宏观层面来看,相应法律规范严重缺失。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公益事业法,涉及公益、慈善捐助的法律仅是散见于某些行政法律规章中。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界定比较宽泛,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言,其位格不够权威,内容与范围也不够全面。
第二,从微观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力。这首先表现为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制度不完善,由此造成公益组织的捐赠活动、财务收支等运行不够透明,这是公众对公益组织缺乏信任的根本原因。其次,公益事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表现为审计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方面的不足。
公益精神的不足致使公益事业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中国人的思维中,“世袭”并不可耻。相反,积累大量财富留给子孙后代不仅是固有思维,更是一种骄傲与炫耀。虽然我国历史与传统中不乏富商的慈善之举,但总体来看公益精神相对缺乏。
当公众将财物捐赠给公益组织以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时,他们势必会关心财物的去向,因此也就对公益组织的运作和透明度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而起到督促公益组织诚信运作的作用。另外,当公众志愿投身于公益事业并提供某种服务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公益组织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当前我国公益精神和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程度的不足,是我国公益事业缺乏诚信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众对公益事业的误解加重公益事业的诚信危机
首先是从绝对道德的高度来看待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是公益事业的本质特征,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公众容易对公益事业提出过高的、甚至是苛刻的道德要求。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将公益等同于志愿,即认为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应该享有相应的工资或待遇。实际上,公益组织的从业人员是一种专业人才,所从事的也是一种职业,而并非是业余人员的义务劳动。二是将互利等同于营利。打着公益旗号牟利的行为和组织理所当然需要批判,但这并不等于说,某些大型企业或个人在投身公益事业的同时获得一些于自身有利的资源也是不道德的。目前有很多大型企业和集团投身于公益事业,它们在通过公益事业造福社会的同时也获得了额外的互利效果,而这种互利又会推动它们进一步投身于更多更大的公益事业。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的良性循环。
其次是对公益组织的具体运作提出定向要求。一方面,捐赠人会认为捐款应该百分之百地用于救灾或公益活动,而没有考虑到资金管理的费用问题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储存、管理等各种费用问题。另一方面,捐赠人会对捐赠物提出定向要求,指明捐赠物的用途和去向。他们往往没有考虑到实际的灾情以及公益组织的实际运作过程。公益组织经过权衡之后的因地制宜的变动可能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再次是公众对某些公益事业还存有某种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担心和不自信。当国外的许多公益组织或公益基金投身于我国的公益事业时,有些民众或政府机关会质疑这些公益组织或公益基金的初衷,担心他们是打着公益的旗号进行思想渗透或和平演变。鉴于此,我们可以一方面利用它们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建立起自己的文化自信和政治自信。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4期 朱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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