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时代是亟需思想而又极缺思想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思想者,为种种纠结复杂的问题所迫,不得不在传统与现代、中学与西学、理想与现实、乃至学术与政治之间,缓慢而耐心地锻造自己的思想,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
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伦理学者,何怀宏先生从写作《良心论》开始,便为自己确立了一个思考和研究的总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既包括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原则、又涵盖所有社会成员的义务规范(及其哲学根据)在内的社会道德体系,以便为尽早结束我们这个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期的时代所出现的“道德上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而仅仅凭常识和权宜行事的失范状况”而作出一种理论上的努力。
作者充分意识到,对这样一个牵涉面极广的社会基本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而为自己的每一部作品分别规定了有限的课题。不过,当我们把他不同时期的作品放在一起来读,还是可以看到一个“循序渐进”、逐步逼近总目标的思想轨迹。
在1994年出版的《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一书中,作者从分析“良心”概念的历史和内涵开始,阐述了一种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它由四组两两对应的章节组成:作为良知真正动力源头的“恻隐”,和作为古代个人伦理要求之概括的“仁爱”;作为现代社会两种基本义务的“诚信”和“忠恕”;作为对义务的情感态度和理性认识的“敬义”和“明理”;以及作为良心的社会根据和个人应用的“生生”和“为为”。
由此可以看出,作者是有意识地从本民族的思想传统中发掘现代的可用资源,或者(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是力求找到传统伦理与现代社会的“相容”之处。在作者看来,现在的中国也就是过去中国的延伸,因此,任何适应世界和时代潮流的改革,都必须借助传统才较易成功。但这不等于对传统原封不动地拿来就用。相反,贯穿《良心论》全书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对于在精英等级制社会发展起来的传统伦理,如要在日趋多元和平等的现代社会,继续发挥它曾有过的巨大影响,就必须首先进行某种根本的改造和转化——由自我取向转为社会取向,由特殊观点转为普遍观点。这意味着道德义务体系的平等、适度和一视同仁。这种思想在“敬义”和“明理”两章得到最为集中和清晰的阐述。《良心论》的其他各章,亦是根据这样一种基本思想,在不厌其详的条分缕析中,努力对传统良知理论作出新的阐释。
如果说《良心论》因局限于个人义务的探讨,因而只是作者建构伦理学体系的开端的话,那么,经过了向历史社会学的“下降”(他的《世袭社会及其解体》和《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对中国传统社会制度正义另做了一种历史社会学的阐释),作者重新回到伦理学专业的《底线伦理》一书,则首次实现了个人义务和社会正义的“并驾齐驱”,初步显现出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体系的底线伦理学的基本轮廓。
《底线伦理》,由上、下两编构成。上编“个人义务及其理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成《良心论》的“精华版”,因为它在理论方面的大部分篇幅,是由重新剪裁《良心论》的相关章节(“敬义”、“明理”、“诚信”、“忠恕”四章)而成,而在编首以《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一文对《良心论》的基本思想进行概括和提炼。这篇文章明确和集中地界定了作为现代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底线伦理学的若干特征:它指向的目标是正直,是“为人的常轨”,而不是异乎寻常的圣洁和崇高;它面向的是社会上的所有人,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人——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例外或豁免;它倾向于与各种各样的全面意识形态体系脱钩,而希望得到各种合理价值体系的合力支持。
为了使这种个人义务理论能够“易知易行”,《底线伦理》上编还增加了“普及”性的知识介绍,如《重提“道德”概念》和《义务论与目的论》,和一些生活伦理问题解答,如《优秀者能否越界?》、《与中学生谈生活伦理(八则)》、《答一位大学生的信》等。这些内容,依《良心论》的体例是无法容纳的;这也说明,作为一种道德底线的个人义务理论,在《底线伦理》上编已经走向成熟,开始从理论的探索渗透(或下降)到百姓的日用。
如果说《底线伦理》上编(和《良心论》)主要借助于中国传统的资源,来阐释一种现代社会的个人义务理论,那么,《底线伦理》下编“社会正义以及时评”则更多地借用现代西方的资源,尤其是罗尔斯等人的政治哲学,来阐发一种现代(中国)社会的正义原则。
在作者看来,现代社会的正义理论应当是一些最低限度的、能被广泛认可的伦理原则,它有三个基本要素:生存、自由和平等。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的次序,或者不可逆性:保存生命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自由可以包括生命的权利在内,表现为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拥有基本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的自由,此外还包括良心的自由、信仰的自由、表达的自由,以及政治、经济方面的自由;而平等可兼括生存和自由二者,即可以把它们解释为人身、信念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此外还包括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平等。
和上编对个人义务的阐释一样,《底线伦理》下编对社会正义理论的探讨始终自觉遵循行为规范与价值理想(或“广泛理论”)的剥离:它不试图“从某一种宗教、某一种道德哲学、或某一种广泛的价值理论来开出一种社会正义的体系”,而是追求多元的共识,体现为“所有合理的广泛理论的‘重叠的一致’”。例如,它认为,孔子的忠恕之道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在“表现某种人类的共识、某种伦理的普遍性,并以一种相互容忍、共同生存为这种共识的中心内容方面”,是相当一致的;并且,现代社会所需的基本规范,是“早已存在于人类各个伟大而古老的宗教与伦理传统之中的”,“所需要的只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人类一些古老和基本的道德常识和直觉重新予以明确的阐述、概括和强调”。在这里我们看到,《底线伦理》上编所传达的作为个人义务理论的“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在下编发展和延伸到了社会正义领域,从而成为一种初具轮廓的伦理学体系。
和上编一样,《底线伦理》下编并不局限于理论上的探索,而将视野扩展到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问题,如经济与道德问题(《什么时候我们有了一个“海”?》、《经济发展能带来道德进步吗?》),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问题(《拒绝腐烂》和《排队四题》),思想自由与暴力崇拜问题(《对思想的权力》和《精神的外在限制》)等。同上编的相关文章(例如《与中学生谈生活伦理(八则)》)相比,它们在份量上增加了许多,但读来绝不那么诗意盎然,更多的是一种冷峻和沉重。或许,正是因为这些重要的现实问题的萦绕,才会驱使何怀宏先生用了好几年的时间,纵横驰骋于古今中外,以至超出专业和学科的界限,来求索正义之真谛吧?
这让我们回想起何先生在《良心论》的“跋”中所写的一段话:
无论我们研究什么,我想我们都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自我认识,即我们主要是由于这个时代的问题而研究的,我们是为这个时代而思想和写作的。
(《底线伦理》,何怀宏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