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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关系的自由

2001-08-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郇建立 我有话说

鲍曼(Zygmunt Bauman)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现为利兹大学和波兰华沙大学退休的社会学教授,是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研究最著名的理论家之一。在当代走红的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曾说:“对我而言,鲍曼是一个后现代性的理论家。”鉴于其对社会学与社会理论研究方面的卓越贡献,鲍曼于1990年被授予雅马尔费奖(Amalfi Prize),并于1998年被授予阿多尔诺奖(Theodor W. Adorno prize)。鲍曼以其现代性“三部曲”《立法者与解释者》(Legislators and Interpreters,Cambridge :Polity Press,1987)、《现代性与大屠杀》( Modernity and the Holocaust,Cambridge :Polity Press,1989)、《现代性与二难》( Modernity and Ambivalence.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1)而闻名于欧美。《自由论》(Freedom Milton Keynes:Open University Press,1988)也是这一时期的作品。
  
  人们使用“自由”这一词语时,很少去思考它的意义。自由的意义好像是显而易见,尽人皆知的。鲍曼在《自由论》一书首页中就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自由犹如我们呼吸的空气。我们不会问空气是什么,我们也不会花费时间去讨论它、论证它和思考它,除非我们进入了一个充满人群的窒息的房间,并发现呼吸困难时。然而,自由的含义并不是显而易见,无需解释的。大多数对自由的学术讨论都把它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一个法律准则或一个政治意识形态的信条。然而,鲍曼提出,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而非一种观念或一个假定;自由从来就是一种特权,而且是某一社会关系内的特权。在《自由论》一书中,鲍曼对这一命题从理论和实例的角度进行了双重论证。
  
  自由意味着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你所喜欢的事。然而,你所做的或你想做的并不一定给你带来你所期望的利益。自由社会不禁止你按照自己的希望去行动,也不为这样的行动而惩罚你。但这只是根据自己的心愿行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你可以随意离开这个国家,但是,你却没有钱买票;你可以从事一个你希望的工作,但是,你找不到这样的工作;你可以说你想说的,结果却发现没有人听。鲍曼指出,自由不仅仅是缺少限制——做事需要资源,而我们的愿望并不能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资源,只能使我们错误地认为有没有这样的资源并不重要。所以,在自由的条件下,你可以说你想说的,做你想做的,但却不一定能得到你所期望的结果。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并非仅仅是一种观念或一个假定,它始终存在于某种社会关系之中。
  
  鲍曼认为,自由从一开始就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的共存;获得自由意味着从一个较低的社会状况上升到较高的社会状况。这两种状况在诸多方面存有差异,最明显的对立特征即:行动是依赖于自己的意志还是受制于他人意志的差异。如果你能够依靠自己的意志行动,你就是自由的;如果你的行动受制于别人的意志,你就是不自由的。然而,自由个体并非是普遍的人类状态,它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作为普遍的人类状态而出现的自由,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相对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明确地说,它是与资本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的。资本主义为个体选择自由提供了条件,如果没有自由,其经济活动的一切目标都不可能实现。
  
  在《自由论》一书中,鲍曼明确提出,自由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状况的非对称性;本质上,它意味着社会差别。只有存在一些人渴望逃避的某种制约时,另外一些人才可能是自由的。如果自由意味着允许自由流动,那么,它也意味着有许多人被限制迁移;如果自由意味着从义务的束缚、工作的职责中脱离出来,那么,它也意味着另外一些人在受到义务的束缚,并承担着工作的责任。总之,自由意味着一些人不受限制地行为,也意味着另一些人的行动受到约束。
  
  鲍曼考察了自由的社会起源:在古代和中世纪的英语中,自由总是代表着一种豁免权,如免税、不承担责任,意味着可以享有独特的权利。直到十六世纪末期,“自由”都是这种贵族身份、贵族特征的同义词。后来,它失去了与贵族身份的联系,但仍保留着其特权意义。在当代社会中,自由首先是消费自由,它是完美的消费者所具有的特权,而那些有缺陷的消费者(穷人)被排除在了“消费者宴会”之外。所以,自由是作为一种特权而诞生的,并且,从那时到现在一直都是这样。
  
  同福柯(Michel Foucacult)一样,鲍曼十分重视功利主义思想家、监狱改革者边沁(Jeremy Bentham)的圆形监狱理论。他详细考察并分析了圆形监狱内囚犯、监视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用实例论证了自由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或者说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圆形监狱中,囚犯是“拘留、监禁、孤独、强迫劳动和命令”的对象;囚犯的行为依赖于他人的意志。恰恰是由于意志的缺失,使他们成为囚犯。把圆形监狱中的囚犯联合在一起的是管理人员的意图,他们让监视人员(监狱警卫、领班、医生、教师)的意志取代囚犯的错误的或不可靠的意志。在圆形监狱中,是监视人员的意志,界定、指导和监控了囚犯的行为。在此,囚犯对于命令他们所做的事情的感觉并不重要;他们是否把这一命令当作合法的,或是否“内化”了监视人员的意图,都不重要。圆形监狱并不关注囚犯是怎么想的,只关注他们做了什么。当然,也没有人问囚犯是否甘心情愿地做了他们所做的任何事情。
  
  用边沁的话说,圆形监狱的本质构成了监视人员位置的中心性。即是说,其本质是知识的非对称性:监视人员知道囚犯的一切,而囚犯对监视人员一无所知。监视人员的行为充满了神秘,是不可见的,因而也是不可预测的。而囚犯所做的一切都处在监视之中,从而使囚犯想象自己“一直处在监视之中”。在此,监视人员“明显的无所不在”是真正重要的。一旦相信监视人员的眼睛总在盯着他们,囚犯就不再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为;他们没有机会去实施他们自身的意志,因而他们的意志将由于缺乏使用而逐渐萎缩。
  
  “看而不被看见”(Seeing without being seen)使监视人员与他们所监视的囚犯相比是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监视人员有能力影响与限制囚犯的行动,用他们自身的意志代替囚犯的意志,从而使囚犯成了自己意志的对象。与囚犯相比,这一独立与控制的结合构成了监视人员的自由。自由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而在另一方面则是他治与意志的缺失。与此相关,监视人员的自由仅仅指向一个方向(囚犯)。在许多其他方向,监视人员却是不自由的,犹如囚犯在他们面前不自由一样。毕竟,监视人员是被他人安排(而非自己的选择)在圆形监狱内去执行具体的任务——看守与控制。
  
  对监视人员的控制犹如对囚犯的控制,采取了同样的原则:即是通过知识的不对称而实现的。监视人员所占据的中心门房的内部,对囚犯而言是不透明的,不可见的,但对于他们的上司(管理人员)的注视而言,却是开放的。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去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查看工作,而不让监视人员知道。对监视人员而言,他是“显然无所不在的”,犹如监视人员对囚犯那样。管理人员的自由限制了监视人员的自由,犹如监视人员限制了囚犯的自由。监视人员不能选择不对囚犯进行控制;也不能许可囚犯的自由。总之,他们的自由是不完整的。
  
  管理人员对监视人员而言是自由的,但他的自由同样也不完整。他将受到自己利益的束缚。管理人员看到了让囚犯从事商品生产的可行性,并因此把圆形监狱本身看作一个可获利的企业。所以,管理人员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他的利益告诉他需注意,囚犯要保持健康而强壮,他们不应逃避日常劳动,他们要养成工作习惯。这样,利益一旦开始运转,任何控制都几乎不再需要。管理人员的利益被他自身的计算所“看守”。理性教导他懂得,他的利益要求圆形监狱的目的要完全而不断地被满足。关于“你可以让囚犯做哪些活”,边沁对此作了简洁而清楚的回答,“你可让他们做任何事情,只要你能说服他们去做。”边沁以管理人员的名义说道,“我请求在我的墙内废除一切法律。”他说,这不仅仅是为了管理人员的私人利润,也是为了作为社会秩序之工厂的圆形监狱的成功。
  
  实际上,圆形监狱可以被理解为“完美社会的缩影”。这是一个可行的社会,一个有序的社会,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一个积极寻求其成员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社会,一个具有生存和成功所不可缺少的角色和功能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圆形监狱说明了一些人的自由使另外一些人的依赖成为必要;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使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成为可能。这就是鲍曼论证的“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仅仅是《自由论》一书的中心命题。鲍曼不仅以圆形监狱为例考察了“作为社会关系的自由”,而且还围绕着这一命题考察了“自由的社会起源”、“自由的成本与利润”、“自由、社会与社会体系的关系”以及“自由的前景”,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发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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