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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国伦理思想的现代转型

2001-10-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龙迪勇 我有话说

新时期以来,对近现代思想文化史上那些复杂的历史人物的重新研究与评价,已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兴趣,也产生了不少扎实的成果。像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王国维、胡适、陈独秀、鲁迅、周作人、陈寅恪等在近现代思想文化的舞台上扮演过重要角色的人物,都陆续被放到历史的聚光灯下,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透视。在有关梁启超的研究中,光是国内出版的梁氏传记,我就看到过不下七种。然而遗憾的是,与胡适、鲁迅、周作人研究领域的突破性进展相比,近年来有关梁启超的研究大都陈袭旧说,机械重复、乏善可陈。总的说来,我觉得这些研究没有超出美国学者勒文森、张灏的相关著作所达到的水平。因此,无论是对于梁启超的专业研究者,还是对于像我这样仅仅为梁氏的文风所折服的普通读者,都在期待这一研究领域中的重大突破。
  
  正是在这样的“期待视野”中,我们读到了吕滨博士的《新民伦理与新国家——梁启超伦理思想研究》一书。展读之后,深感该书角度新颖、立论精辟、材料扎实、思理细密,实为近年来有关梁启超研究的一部力作。长期以来,学术界多侧重于研究梁启超的政治、历史和哲学思想。而对他的伦理思想却很少有学者涉及,尤其是从总体上研究梁启超的伦理思想体系几乎是一个空白。吕著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史为背景,在深入钻研梁氏原著的基础上,对他的伦理思想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这无疑是重要而有学术价值的。尤为重要的是,梁氏生在近当代中西文化大撞击的时代,他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面临有史以来最剧烈的转变时期反思既往,关注时代;以西方思想来系统审视和认识中国社会,进行比较分析,寻找中国积贫积弱的根源,构想中国致富致强的方案。他在投身变法维新的社会改造的实践过程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的改造,国家的进步,首先必须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改造。因此,他在鼓吹其变法主张的同时,积极宣传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思想,并以“新民说”为中心,初步提出了自己的伦理思想。正是由于梁启超身处社会思想文化急剧转型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加上梁启超本人对当时思想文化的特殊影响力,所以全面探讨他的伦理思想就具有一种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中我们不难窥见中国伦理思想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轨迹。
  
  按照艾勒斯德尔·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的说法,道德可分为两种,即:“规则的道德”(morality of rules)与“价值的道德”(morality of virtues),前者是现代式的道德观,后者则是古典式的道德观。如果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的说法,我们可将前者比之为“文法的规则”,而将后者比之为一篇好的文章必须具备的特征。一篇文章符合文法的规则,乃是它成其为文章的最低要求,否则它便无法达到表达乃至沟通思想的目的。同样,“规则的道德”在人类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也是维持人类社会存在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至于一篇好的文章,那它所具备的不仅仅是合乎文法就够了,它还必须有独特的思想、新颖的形式以及优美生动的语言。同样,“价值的道德”所强调的也是一个道德主体应该拥有的“德性”,它的目的是培养一种高尚的人格,其道德实践是一种精神提升活动。
  
  罗尔斯曾经指出,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是“对”与“价值”。一种道德理论之所以有古典与现代之分,完全取决于它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及如何安排这两个概念。事实上,现代道德观最重要的特征乃是将“价值”这个概念驱逐出道德领域。在持现代道德观的人看来,哪怕是再好的价值,也只能提倡,而不能作为道德律令强迫每一个公民都去遵守。按照大卫·休谟的说法,实然(is)与应然(ought)之间在逻辑上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就是说,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世界只是由事实所构成,它并不包含价值。价值只是人们主观所赋予事实的,而这种主观取向,由于人们的性格和文化修养不同,也就有所不同。甲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乙可能会认为不但毫无价值,而且是有害的。如此看来,价值不拥有任何普遍性。而按照康德的说法,任何德性要成为道德律,都必须经过“可普遍化”原则的检验。价值不能普遍化,因此不能成为道德律。然而,价值虽然因人而异,可人要组成社会,却必须依赖大家共同遵守的某些规则。如果没有这些规则,则会陷入一种对大家都不利的混乱状况。这组规则所牵涉到的是有关什么行为是被允许的,什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一个人做了不被允许的行为时,他就是犯了错误,是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存在和秩序的。这种错误也就是所谓道德上的错误,这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道德规则。道德规则的基础是什么,乃是现代伦理学家最关注的问题。按照功利主义伦理学家的说法,道德规则的基础是利益和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本质上都是自利主义者,他所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他遵守了穆勒所说的“伤害原则”,他就不是不道德的。但要做到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伤害他人的利益,大家必须一起来订立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是由一组规则所构成的。如此看来,“规则的道德”最突出的特征就是“道德的工具化”,它注重道德律的可操作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价值道德观”向“规则道德观”的过渡,是西方伦理思想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一个趋势。“价值”难以普遍化,片面强调并推行某种价值,难免成为培育专制思想的温床;“规则”则能够接受“可普遍化”原则的检验,由规则组成的契约乃是近代法治思想的基础。熟悉西学的梁启超当然知道西方伦理思想的这一演变趋势,并清楚两种伦理观的优缺点。无疑,梁启超是颇为推崇以边沁、穆勒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因此介绍起来不遗余力,并以其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以“新民说”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然而,作为一个中国人,梁启超在理智上批判传统,在感情上却又无法逃离传统。对于这一点,约瑟夫·阿·勒文森有非常精彩的分析:“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他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他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
  
  正是由于这种理智与感情的冲突,梁启超的伦理思想显得十分庞杂,观点也难免时常冲突和多变。他将中国的、西方的、古代的、近代的,以及许多不同甚至相异的思想和观点都混杂在一起,从而使得他的伦理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拿其伦理思想的核心——“新民说”来说,就存在着诸多矛盾的思想,这集中表现在他关于“公德”与“私德”;“利己”与“利他”;“独立”与“合群”;“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服从”这五对道德范畴的论述上。在这些论述中,梁启超有时看重“私德”并强调“利己”原则,有时又极重“公德”并把“利他”原则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固然可以看出他试图调和西方功利主义伦理观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良苦用心,但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他思想矛盾的表现。当然,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民之道德规范,着重于从内在的气质方面改造国民之精神风貌,使人民从习惯于封建专制压迫所造成的受治服从、麻木不仁的国民劣根性中挣脱出来,而代之以独立、自由、自治、敢负责任的现代国民品质。梁启超是在双重意义上使用新民一语的,既取其“新其民”之义表达他的国民道德改造的伦理思想,又以“新的民”之义高扬一种符合时代发展的新的人格。所谓新民,即提高中华民族的全民素质,造就具有新的伦理观念、新的精神风貌、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能力的一代新人。“新民”是不同于古代的新的理想人格,是指没有奴性意识的、独立自主的、富有奋斗精神的,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去“爱国”、“利群”、“冒险”的新型国民。应该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梁启超能提出“新民说”这样有价值的思想,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只有在造就一代新民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建立新的国家,这一思想今天仍未过时,仍能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可以说,中国伦理思想的现代转型,正是从梁启超开始的。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转变很不彻底,进度也相当缓慢,也许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最后完成。
  
  吕滨博士的这本专著,通过对梁启超伦理思想进行梳理和剖析,比较系统地勾勒出了梁启超伦理思想的逻辑结构和思想体系,挖掘出了其精神实质,概括出了其理论特点,从而揭示了在西方文化冲击下中国近代伦理思想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和一般规律,并总结出了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的精神旨趣。全书纵横交织,史论结合,叙事条理清晰,议论切中肯綮,既把梁启超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又为中国伦理思想研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新民伦理与新国家:梁启超伦理思想研究》,吕滨著,江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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