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格雷是英国的著名政治学家,曾任牛津大学政治学教授,现任伦敦经济学和政治科学学院的欧洲思想教授。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著的《自由主义》和九十年代所著的《后自由主义》可以说是研究自由主义的经典读本。2000年出版的《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不仅可以视为前两本书的综合,也可以说是对自由主义深入剖析的结果,它对正统的自由主义的深刻批判回应了当代世界的多元化潮流,体现了当今人类在一些最根本的生活方式和政治体制问题上的建设性探询。
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中,约翰·格雷完成了对自由主义两张面孔的素描。这两张面孔无关乎大陆自由主义和英伦自由主义的两分法,无关乎以赛亚·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两分法。这两张面孔为自由主义提供了新的谱系坐标,这一坐标的设定提高了对自由主义传统的认识,加大了对自由主义的一面——也是主导的一面——批判的力度;同时对自由主义的另一面——相对边缘,但却能够使面临困境的自由主义获得新生的一面,进行了挖掘。
自由主义的思想一直包含着两个互不相容的哲学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的、理性的共识,它企图实现对全人类来说所谓最好的生活方式。在这里,自由主义是对普遍政权的规定,宽容是对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在第二种形态中,自由主义是一种计划,企图实现不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和平共处,它是可以在许多政权中被人们追求的共同方案。
约翰·洛克和伊曼纽尔·康德、约翰·罗尔斯、哈耶克捍卫的是第一种自由主义,在这里,最好的生活方式、最好的价值观念已经被自由主义找到,自由主义所要做的是对不好的、错误的东西予以宽容,这样宽容变成了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变成了对人性固有的愚蠢、弱点和错误的相互原谅。在一致的价值观念以及一致的实现这种价值观念的体制上获得理性共识的希望,支撑着这种盛行的自由主义哲学。其实这种自由主义只是现代性的代表性标志之一,赋予有限的理性以无限的能力,确信价值观念的等级制。这种自由主义一旦相信所谓健全的理性和最高等级的价值观念被它所掌握,剩下的问题是如何让愚昧和较低等级的价值观念同化、顺应、共识到它们的框架之中。这种自由主义是古希腊哲学、基督教思想和启蒙时代哲学的回声而已——人类没有彼此冲突的善和政体,只有一种最终的善和实现这种善的政体。价值冲突是不完美的标志,而不是伦理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正常的表现。对于这种主导性的自由主义来说,最好的生活可能无法或者难以实现,但对所有的人来说,目标都是一样的。按照当今这种自由主义的正统观点,自由主义的政府不只是众多的合法政府中的一种组织形式,而有可能始终是完全合法的政治组织。对于哈耶克、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来说,政治哲学的目的就是寻找普遍可行的理想宪法,由它规定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套固定准则,并且这一准则只有在一种市场制度——过去大约一个世纪里在英语国家断断续续出现的那种极其独特的资本主义——中才能得以实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制度在他们的眼里成为了历史的必然。尽管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学在价值趋向上内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将它们的理想作为普遍的准则加以推广这一方面,它们有着更多的相同之处。新自由主义的乌托邦就是建立在这一观念基础上的。这种法律裁定式的而非共同审议式的新自由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的巨大反讽。这一乌托邦如此忽视在基本人权、自由、公正等原则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即没有一个当代社会可以包含着对于这些问题广泛而深刻的认识,使它能够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基础。古代社会以及自由主义从中产生的早期现代社会中的多元化、多样性对这种自由主义来说是可以宽容的,但需要以一致性来加以改造的。现代性并不是始于对差异性的承认,而是始于对一致性的要求。主导性的自由主义企图消除人类的善以及实现善的方式的多样性,它所要求的一致性只是戴着宽容面具的、暗地里却一直在施压的原教旨主义的霸权而已。
托马斯·霍布斯、大卫·休谟、以赛亚·伯林、迈克尔·奥克肖特捍卫的是第二种自由主义,在这里宽容的目标不是理性的共识,而是和平的共存。这种自由主义不是基于有关最佳生活和实现这种生活的政治体制的理性共识,而是基于人类总是有理由不同地生活在一起,以多种形式生存。这些形式有共同的部分,有无法比较高低的部分,有存在分歧甚至相互对立的部分。在这里没有价值的中心和等级,没有实现价值的政治体制的范本。自由主义在这里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没有哪一种生活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最好的。“权宜之计”的目标不可能平息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而是调和崇尚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观的个人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这种生活不一定需要共同的价值观念,而是需要使之得以存在的思想条件和制度保证。“权宜之计”是适应于多元化这一历史事实的自由主义的宽容。价值观念是多元的,生活的方式、生活的要求、生活的利益也是多元的,解决其间的冲突有许多种,而不是一种正确的方法。同样,市场制度也是针对每一个社会而言的,没有哪一种市场制度是最佳的。这种自由主义不是宽容地推行惟一正确的自由主义,而是让自由主义和其他价值观、生活方式、社会制度共同而和平的存在下去。而传统的自由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理所当然地认为,受到宽容的其他价值观、生活方式、社会制度都应该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达到理性的共识和统一。这种自由主义致力于颠覆主流自由主义文化的自我解释,在这种解释中,主流自由主义的文化是一种普遍政权和生活方式的先驱。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普遍的价值,但它们不可以和主流自由主义的特定理想等同起来,它们没有赋予主流自由主义以普遍权威的特许状。普遍的价值决不是普遍的文明、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制度的基础。
约翰·格雷认为:当晚期的现代社会包含着多种生活方式,同时许多人归属于多种生活方式的时候,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变得十分不合时宜起来。自由主义的未来取决于由霍布斯首先描述的“权宜之计”的方案。格雷对自由主义的宽容提供了新的解释,同时,他认为:伦理学当中的价值多元主义能够对普遍人权观点进行建设性的修正。在启蒙思想所造就的社会中,我们注定生活在一种普遍的文明中只是一种老生常谈。然而,它在历史上几乎得不到支持。实际上,它并不是历史探询的结果,而是不可靠的历史哲学的产物。所有的现代经济都能纳入到一种经济模式中的观点与历史不合,任何现代社会都聚合在同样的价值观念之下也与历史不合。这种信念是十九世纪思辨社会学的残余,主流自由主义,特别是新自由主义只是这种意识形态不自觉的信徒而已。
总之,自由主义包含着两种哲学。在第一种哲学中,宽容被证明是通往真理和共同文明的手段,是理性共识的工具。在第二种哲学中,不同的生活方式被视为善的生活的多样性标志而受到欢迎,因此,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包含多种生活方式和政权的世界。反对正统自由主义的普遍标准并不意味着生活价值、政权合法性的相对主义。事实上,存在着实用于所有当代生活价值和政权合法性的最基本标准,但是这一标准绝对不是大写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把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投射到全世界的想法,等于是迫使复杂多样的人类屈从于一种自由主义的原教旨主义。极其不同的生活方式可以同样是合理的,同样合理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极其不同的政权可以是同样合法的,同样合法的政权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合理的生活方式和合法的政权不是对一种特殊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反映,也不是对所谓普通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维护,而是在最基本的有关人权、善恶的共同准则基础上,维护多元理想、不同利益、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和平共处。
约翰·格雷所信奉的自由主义是放弃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它主张政治上的“权宜之计”,主张各种价值观念的妥协、协调,而不高扬某种普世的理想主义。人们不再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提出普遍性的要求。对立的价值观念可以指导不同的生活方式,在这些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人都能够生活得很好。《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是与处于中心的、现在正甚嚣尘上的自由主义相对立的,是对正统的、主流的自由主义的颠覆。自由主义假如还有未来,它必须完成变脸的手术,从面向理性共识的理想变化到面向“权宜之计”的政治策略。
(《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