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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标准总要老

2002-08-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吴思 我有话说

王杰和刘振华主编的《较量——中国反贪历程》,从先秦写到五年前。由于是集体创作,各章节质量不一,详略不同,但是把一件事在数千年间的变化或重复汇集到一本书里,让人读了总会生出许多感慨,也比较容易看出一些以往忽略的东西。我看出来的一个东西,如本篇文章的题目所示,已经超出了正规书评的范围。但这又是我阅读全书的主要收获,干脆借书说事,把我的阅读收获写出来。文中的许多材料和观点都超出了原书的范围,却来自原书启发的联想。
  
  


  
  《较量》写到三分之一的篇幅,提到了海瑞以祖宗之法的惩治贪官污吏的企图,这是一个我比较熟悉的故事。
  
  万历十二年(1584年)冬,蛰居十四年的海瑞奉召出山,承担了为帝国监督和考察官员的重任。这年海瑞七十二岁,其顽梗刚峻却一如既往。他没有按照惯例推辞谦让一番,而是立刻上路。海瑞把自己在垂死之年赴任比喻为“尸谏”,这等阴沉刚烈的意象恐怕也只有他才想得出来。
  
  正如众人预料的那样,海瑞很快就向皇上提出了爆炸性建议。他说,陛下励精图治,为什么不能大见成效?因为处罚贪官污吏的刑法太轻。海瑞搬出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他还提到朱元璋将贪官剥皮填草,作成人皮口袋挂在公堂上惩戒后任的办法。海瑞认为,如今就应该用这种办法惩办贪官污吏。此论一出,舆论大哗。
  
  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意味着什么?这条法律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实行的,当时一贯等于一两银子的大明宝钞已经贬值到票面价值的20%之下。即使以票面价值估算,如果按照对粮食的购买力折成人民币,八十贯往宽里说也不到三万元。贪赃枉法三万元就要判处死刑吗?还要剥皮填草?
  
  《明史》上说,海瑞规切时政,话都讲得很剀切,惟独劝皇帝“虐刑”这一点,“时论以为非”。
  
  “虐刑”是一个令人疑惑的批评。朱元璋主持制订的《大明律》乃是堂堂正正的国法,认真执法怎么可以叫“虐刑”?想当年,朱元璋采用更加严苛的贪赃枉法六十两银子处死的标准,杀贪官如秋风扫落叶,赢得了生前和身后的广泛赞誉,即使有批评者,也不过指责一些超标的滥杀,并没把法律看作“虐”法。然而,一百八十年之后,“时论”却有了这个意思。世道真是变了。
  
  

  
  读《较量——中国反贪历程》对刘青山和张子善案件的叙述时,也引起我的思考。
  
  1952年2月,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因严重贪污而被处决,史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第一大案。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这二位贪官党籍的决议介绍,刘张二位共贪污挥霍三亿多元旧币。(《较量》,P388)旧币的三亿元等于新币三万元,按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1951年的一元新币大体相当于2000年的七元人民币。这就是说,按照今天的标准,这二位大贪官平均每人贪污了十万元左右。贪污到这个数目的官员,如今该当何罪?
  
  《较量》一书写到1997年,倒数第三页提到了八个最新贪官的名字,我查到其中七位的案情和下落(如陈希同、王宝森),比照他们,刘青山和张子善如果不再做十倍的努力,不贪到百万以上,只要厚着脸皮不自杀,今天就不至于死。十万元级别的贪污犯,根据如今的案例推测,恐怕也就是坐牢十年的罪过。我做这个推测的根据见刘斌《双百贪官犯罪辑要》(www.chinanews.com.cn)。由此看来,与五十年前相比,如今的标准也变了。
  
  假设海瑞活在今天,呼吁恢复建国初期的惩贪标准,众人会不会骂他劝诱皇上“虐刑”呢?我估计百姓不会骂。这种说法有点阶级分析的味道,不够简单明了。我们还是拣简明的说。
  
  1942年10月15日,晋察冀根据地民主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其中规定:贪污数目在500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斤小米以上500斤未满者,处死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43年8月抗日根据地政府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转引自《较量》,P364~366)。
  
  三五百斤粮食不就是三五百元人民币吗?假如海瑞胆敢倡导这种标准,我估计广大干部群众会一致起来反对。奇怪的是,六十年前,通过这条法令的时候,大家怎么不这么感觉呢?
  
  

  
  这类世道演变,本身就是一种常规。将两千年间的十余次反复集中到一本书里,这种常规就比较容易显现出来。我们试以明朝为起点再追溯两步看看。
  
  宋朝
  
  宋朝初年(960年起),赃满五贯者处死。五贯是什么意思呢?当时宰相每月的俸禄是三百贯,小县主簿每月的俸禄为六贯。小县主簿相当于现在的正科级干部,月薪不足一千元人民币。贪污数额不足一个科级干部的月薪就要处死,真有年轻气盛、咄咄逼人的感觉。而且,当时的执行措施也颇为得力,监察御史每月都要完成参劾任务,百日不纠弹,就是给台谏(近似监察部或中纪委)丢脸,要罚“辱台钱”。(《较量》,P86)
  
  过了四十年(998年),到了宋朝的第三代领导真宗赵恒手里,年轻气盛的标准渐露老态,流配海岛代替了死刑。再过六七十年,贪官流放时无须受杖了,脸上也不再刺字。又过三四十年,宋徽宗赵佶即位,《水浒》所描写的这个时代是贪官们的好时光,据说,当时廉吏的比例不过10%,而贪官的比重达到了90%,皇上发现了贪官污吏,只给一个行政处分,“去官勿论”,惩贪的法律名存实亡。南宋亦然。“不屑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较量,P95)
  
  唐朝
  
  唐朝的立法也很严厉。当时以绢计价,官吏受赃一尺,杖一百;贪赃枉法十五匹,以绞刑处死。据说,唐太宗立法后执法心切,有一次竟派人去贿赂官吏,故意勾引官员们犯法。刑部司门令史没有经受住皇上的考验,受贿一匹绢,唐太宗就要将他处决。多亏了户部尚书裴矩依法力争,批评皇上求治心切,矫枉过正,这才救下一条人命(较量,P82)。一匹绢的长度为三丈,按照明朝的折算方式,价值七钱银子,相当于一百多元人民币。用明朝的语言来说,唐朝的立法竟以十两银子为处死标准,而唐太宗竟然要为七钱银子杀人!如此咄咄逼人的执法气势,后来也渐渐衰竭,据《较量》一书介绍,《唐律》中有关官吏贪赃的刑罚规定,终于成了一纸空文。
  
  

  
  我重复四遍描述了同一种现象:随着年头的增加,某些行为边界总要朝有利于官吏的方向移动。如果更细致地划分,行为边界的移动还有名义移动与实际移动之别。法律是公开标明边界,改动起来比较麻烦。实际管用的边界,只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换了位置。套用一句哲学名言来说,“法行故法在”,无人防守的边界其实算不得边界。由于无人把守,实际边界便暗自移动,时间久了,名义边界也会羞答答地渐渐跟上,上述四个朝代的故事里都有这个程序。
  
  “行为边界”这种提法,来自海瑞的同乡门生梁云龙。梁先生官至湖广巡抚兼右副都御史(监察部副部长),在《海忠介公行状》一文中,他把海瑞最后一次出山的主要工作概括为“正官民界限”。他说,南京一带的火甲组织(近似如今的联防),本来并没有杂差,如今南京的千百官员却利用这个系统摊派各种劳务和费用,官吏侵犯平民,百姓把官吏看成病害。海瑞重新制订规矩,一项一项地削减摊派,将官民界限重新调正了。
  
  梁先生的说法可以帮助我们拉开视野。海瑞最后一次出山,干了三件惊世骇俗的事,其实质都属于“正疆界”。建议恢复严刑是其一,大规模削减摊派是其二,杖责御史是其三。前两件已经说过,无须解释。第三件杖责御史,相当于如今的监察部或中纪委领导仿效“文革”传统,给一位处长戴高帽子坐喷气式开批斗会,而这么做的原因,不过是该处长违反纪律宴乐游戏。据说,海瑞将部下的御史召集一堂,问道:你们大概听说过高皇帝(朱元璋)颁布的杖打御史的法令吧?说完就下令行杖,众御史大惊,争辩劝解。至于劝解是否管用,最后到底打没打成,后世有两种流传版本,前半段故事却是一致的。
  
  臣子作为国家干部,领取的俸禄直接来自皇家的财政部,最终来源于百姓。国家干部办公,可以看作为皇帝服务,也可以看作拿百姓的钱为百姓干活。奈何这些干部光拿钱不好好干活,还要贪赃枉法,这既侵犯了百姓的疆界,也侵犯了皇权的疆界。海瑞忠君爱民,高举义旗,反击官吏集团的侵略蚕食,结果,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很快就感觉到“窝蜂难犯”,攻击者连他家里的婆媳关系和妻妾关系都抖搂到皇上面前。由此可见,官僚集团对本方疆界把守甚严,反应迅速,反击有力,而且不择手段。
  
  正义的边界为什么总要老呢?这与把守者的态度有关,与情报的准确和及时有关,与攻守双方的人数组织和装备有关,不过这已经是另外一个话题了。且不管我们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边界两边数千年“较量”的历史,确实是官僚集团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历史。
  
  (《较量:中国反贪历程》,王杰、刘振华主编,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版,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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