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终结》一书出自著名的后现代批判法学家科斯塔斯·杜兹纳之手。本书的宗旨在于反思和批判自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西方人权观念,并动摇它所谓普世的合法地位。
在作者看来,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全球,任何企图获得合法性的政府、集团、政治思想和价值理念都不再明目张胆地去否认人权的理想、拒绝人权的实践。人权同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一样成为了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人权已经获得了现代意识形态战场上的胜利,在许多政治意识形态受到挫折甚至终结的时候,它却变得普遍适用起来。
人权的思想来自于激进的自然法,尽管对自然的定义复杂纷繁,但是,人们相信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以某种方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权的目的是反抗压迫,抵制各种社会权力对人的侵害,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最初,人权的思想是新兴的资产阶级与政治的独裁势力和守旧的社会组织斗争的武器。十七世纪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转变是现代理性的第一次胜利。洛克和边沁被认为是捍卫人权的先驱,从而使垂死的自然法传统获得了新生。在十八世纪,人权的理想和要求通过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被法律化了。《独立宣言》指出“所有的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人们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人权宣言》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神圣的权利”,人权的现代传统由此建立,人权的新纪元由此开始。人权获得了一种十分抽象的意义,成为了现代性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观念。1948年的《国际人权宣言》第一款重复了两个宣言的主张,终结了自然法走向衰落的历史,将“无意义”的自然变成坚实的实证权利。人权既是现代的创造物,也是现代的创造者,是现代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创举。人权颠倒了人的义务、权利、欲望的传统排列,并且成为抵制政府万能的武器,成为抵制政府否定个人自主权的最好方法。
以上这些极端的主张将自然权利和人权表述为古典自然法传统的延续,并获得了自由主义哲学家们的广泛支持。当然,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像列奥·斯特劳斯、威莱、麦金太尔这样的政治哲学家却认为,现代人权和自然法、自然权利并不存在着历史的联系,自然权利或人权只是现代个人主义的创造物。
那么,为什么如此普及化、法律化和被人们高度认同的人权在二十世纪却终结了呢?
首先,人权的理想、理论的普及和胜利与现实产生了巨大的矛盾。自十八世纪末爆发出要求人权的强烈呼声以来,侵犯人权的记录令人发指。特别在二十世纪,人权在意识形态上的胜利表现为一种显而易见的悖论。我们所目睹的侵害人权原则的现象比启蒙时代前后的任何时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了不断发生的种族灭绝表现出来的人性丧失之外,社会改造工程、大规模的洗脑运动、集中营、集权主义政治、国家权力大规模的扩张、大国在国际关系中的霸权、跨国公司对国际准则的制定、种族隔离、核威慑、生态灾难,以及贫富的两极分化,都使得人权在现实中遭到践踏。难怪某些政府和国际组织有关人权的堂皇之词经常受到人们的嘲讽和质疑。人们在庆祝人权原则获得胜利的同时,更多的是向人权悲惨的现实默哀。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当社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当国家、强势集团、富人的权力越来越难以约束和控制的时候,个人的权利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宜施舍,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的。人权的实践价值遭到了普遍的怀疑。
其次,人权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反对暴政,但是,这一目的现在被扭曲了。人权的理想成为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特别在国际的政治关系中,更成为强权的一部分。过去,人权的理想是个人抵抗强大的国家力量的工具,人权是人的权利;现在,人权却成为西方强国的话语权,成为它们攻击一个国家的武器,成为他们世界霸权的一部分。人权不再是通过自我才能真正实现的开放性理想,而成了由西方强国阐释、制定和控制的封闭性的原则。政治家们把人权作为制裁他国的借口,而对制裁过程中发生的对人权严重侵害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当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色彩,失去了它内在含义的多样性和未来的开放性,成为了一种国家之间政治斗争、经济制裁的工具的时候,人权确实在现实中终结了。
以上对人权原则和现实矛盾的揭示属于现实的批判。不过,对一位批判法学的重要人物和后现代法学家来说,对人权原则意识形态的批判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现代人权思想的基础是人本主义,然而,十九世纪的社会理论家就已宣告人是受决定的,他们成功地质疑了自由主义的人本主义的前提:历史的进步在于实现人的完整性,“人”是历史进化的目标。对人本主义而言,人是独一无二的;他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能通过对自我的观察和思考,一览无余地认识自身。然而,社会学家们发现,在庞大的社会结构的压力下,人并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他是受限制的。人不是抽象的,不是天生平等的,而是完全不平等的。一旦抽象的人性沾上了经验和历史的内容,一旦我们把目光从宣言转向有性别、民族、阶级和年龄差异的具体化的认识,人的平等就消失了。
其次,人权从理论上来说是代表着普遍人的利益,但是,实现这一利益的基础却是现代的民族—国家。这样,权利和国家主权的联姻产生了排他的、具有特权性质的公民权。在民族—国家基础上形成的有关人权的立法是排斥其他国家的民族和民众的。人权在一国内部的实践受到阶级区分的限制,在国家领域的实践则受到国家区分的限制。西方人权实践中所采用的双重标准无疑是现代公民权的产物,可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领域,人权从哲学进入历史,使可能的权利成为现实的权利,使自然的权利成为具体的人权还需要漫长的时间。
除了社会学家的真知灼见,二十世纪的哲学家甚至宣告了人的死亡。他们发现:严谨的理论方法、资产阶级的自恃和启蒙的价值观念并不能带来持续的发展、和谐的人性和环境以及使人们获得至善的知识。同时代的心理学家发现,人并不能主宰和控制自我的思想,自我分裂的、不透明的、不加约束的自我会毁灭人的自身。这样,自我的确立、意识、主宰、自由意志、自治等人本主义的价值观也随之垮台了。人的权利犹如海滩上的沙画,随时有被海水冲刷殆尽的危险。
最重要的是,在晚期现代社会,如同其他的在启蒙时代形成的一系列重要的观念受到了后现代思想的批判和质疑一样,人权的观念也概莫能外。在后现代的视野里,现代性即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也不只存在一种西方的现代性?modernity?,而是存在着多种现代性?modernities。后现代性没有摧毁现代性,而是使现代性变得纷繁多样。后现代性的思想是以差异为前提的,历史是朝着人的解放目标线性发展的统一性过程的观点已经变得不再可信。人权的话语失去了早期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现在的人权理论是以自由主义法学为基础的,这种法学认为:在政治和历史当中,权利和人权是没有区别的。大多数人权教科书把正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作为阐释的重点,似乎在权利理论之外就没有其他什么人权理论了。这样,现在的人权理论基本上是自由主义价值观的表现,人的自然权利是由西方实证法权利所限制和规定的。作为一种制度的实践,人权经常表达为一个或同类社会的想象、形式而非实质的平等、消极自由、个人主义的诉求以及西方资本主义的全球化。人权对未来、对差异性的承诺被西方单一的全球价值、旗号所替代。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欲意封闭社会,成为惟一的价值逻辑,反对其他社会、他者不确定的思想和真正的自然权利所承诺的自我创造。事实上,在作者看来,人权并不具有确定性,人的自然权利是开放的。本书的第一部分花费了大量的篇章勾画了自然法、自然权利和人权分分合合的历史,指出了作为人权的源头和伴侣的自然法不属于某个时代,“真正的人权能够消解历史的疆域,它既是历史踪迹的遗留,又是未来世界的预设。”因此,当西方的人权理论把人的自然权利变成了一些僵化的政体和权力的法律工具,当人权的开放性和乌托邦的目标被自由主义的历史所终结的时候,我们将走入一个人权终结的时代和单向度人的时代。当人权理论没有认识到阶级、国家对它的限制,没有意识到人的不稳定性、幽暗性对它的动摇,我们就不可能在现实和历史层面将普遍的人权转化为实际的人权;当对人权的定义、阐释、立法完全按照自由主义的框架展开的时候,自然权利的不确定性、开放性也就消失了,人权在理论上也就必然宣告了自身的终结。
人权的理想与它的现实状态的矛盾,以及理论上的困境都使它成为晚期现代的重大悖论,它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难题,这些悖论和难题都意味着人权的终结。
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权在二十世纪的现实命运的时候,人们在新的世纪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开始了。当社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集中在强国和社会强势集团的手里的时候,同时,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现实的时候,民众不再会沉默不语,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索要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去质疑人权实践上的不公。但是,人们现在首先必须完成的是超越人权在理论上留下的诸多问题,超越自由主义的人权理论的遗产和它对他者的限制。在抵制现实中人权终结的种种现象的同时,我们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是抵制单一的西方人权理论。
(《人权的终结》,科斯塔斯·杜兹纳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