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多项世界性人权公约的诞生和全球性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人权已逐步超越传统的国家界限而具备了全球性的特征,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可。但是,人权的这种普遍性的存在却只是问题的表象,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及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所持的人权观念和思想也是大相径庭。因此,在今天人权问题备受关注的背后,还隐藏着深刻的危机与矛盾。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大沼保昭在其新著《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中提出了以不同文明之间通过相互对话、协商达成的文明相容的人权概念取代惟一正确的普遍主义的人权概念,为我们理解和研究人权理论提出了全新的视野,值得一读。
在该书中,大沼教授首先对以欧美为主导的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念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揭露了西方发达国家在适用国际人权标准上的唯我主义和独断主义,强调仅占世界人口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发达国家的人权观念未必就是具有全球普遍性的概念,因此应从多角度和多方面来充分理解人权的概念。作者指出:“探讨人权、特别是探讨它的普遍性时,应该克服那种仅注意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支配性知识存在方式的倾向,注意考察占人类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民众的意识、思维、观念。”当今世界存在着近两百多个国家,它们在自然环境、历史背景、经济水平、政治、文化、社会形态等各方面都不相同,我们只有在充分了解这些国家人权观念及其人权状况的基础上设定自己的人权观,才能够真正理解人权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大沼教授认为,在人权标准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三组基本矛盾:(1)经济和情报的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体制的矛盾;(2)人类尊严的世界性希求与发展中国家的被害者意识的矛盾;(3)亚洲的新兴经济势力与美国的文化霸权的矛盾。正由于这几种矛盾的存在,欧美所谓的普遍主义人权标准就难以获得真正的全球规模上的普遍性。因此,人权的内容与标准也就不会是单一的、恒定的,而是复杂的、多变的,我们有必要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对国际人权的标准重新进行定义和诠释。
但是,与某些文化相对主义者不同的是,作者不但没有完全抹杀欧美等国在推动世界民主化及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没有否认建立普遍化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相反他还尖锐地批评了东方文明或伊斯兰文明诸国在处理国际人权问题上多加抵制而较少对话的现状。在大沼教授看来,“对欧美人权中所存在的傲慢和偏见进行批判,与对作为人权外交对象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侵害加以容忍,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以维护主权为由抵制外国的人权外交或人权压力的情况,作者认为将主权作为抵抗发达国家的防御之盾,这种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但这些国家也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权,不得以主权为由侵害人权。人权与主权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没有人权保障机制的主权国家,可以说是一种缺少构成近代作品表里一体之两面中的一面的存在,从长远的观点看,则是一件持续存立的缺陷作品。”因此,作者特别强调对人权的国际性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呼吁发展中国家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的人权交往与合作,以促成新的国际人权观念与规范的形成和实现。
作者多次强调要一方面从人权得以诞生和成长的欧美中心的近现代历史背景中去把握人权,同时又在全球性的种种互为相克的矛盾中,尝试探求为世界上尽可能多的人所能接受的人权概念。于是大沼教授提出了既不同于欧美独断论的人权观念、又不同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主义的人权观念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平等对话以形成跨文明的重叠共识,从而确立一种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普遍化的新的国际人权标准。作者认识到,“人权对世界上所有人们来说都具有魅力,也是世界上所有人们应该受到保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我们就更应该努力克服人权概念中所隐藏的欧美中心主义,立足于多种文明来理解人权。”很明显,作者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人权观念的独断论,试图建立一个全新的、开放的、宽容的、多种文明对话的人权体系,以激发非西方国家和文明参与国际人权对话的热情。可以说,二十一世纪就是一个合作与对话的世纪,多元文化时代的世界秩序的建立基础就是跨文明的合作与对话。
作为一名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教授既接受西方文明的先进理论又保存东方文明的有益思想,因此成功地跳出了传统的价值独断论和文化相对主义的窠臼,他以伟大的世界主义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了欧美倡导的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念,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文明相容”的人权观念。但由于作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分析和批判现存国际人权标准中的缺陷与问题、提出人权对话与合作的新视角,因此在强调不同文明之间进行对话与合作之外,对如何建立具体的替代制度、如何具体开展人权的对话与交流以及究竟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侵害人权的现象还缺乏具体的论述,而这些重要问题都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人权、国家与文明》,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23.00元)